中國畜牧業協會分會管理辦法
原發表日期:2016-12-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畜牧業協會(下稱協會)對各分會的領導和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會是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分支機構,應當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在本專業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會不另設章程。
第三條 分會由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條件成熟時予以設置。
第四條 分會是團結、聯系從事本專業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營利機構,為推動本專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二章 職能任務
第五條 分會的職能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二)積極向協會反映本專業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本專業行業活動,包括發展大會、研討會、論壇、技術交流、培訓、講座等;積極組織會員參加中國畜牧業博覽會等行業大型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本專業技術、指導、咨詢和信息服務。
(五)發展會員,擴大隊伍。
(六)編輯出版專業方面的書刊、電子和紙質資料等。
(七)經協會授權,規范本專業范圍內的行業行為和進行質量認證。
(八)承辦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會的設置和申報
第六條 全國性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須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七條 分會設置由協會秘書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一)協會秘書處直接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由本專業具有代表性的五個以上團體會員聯名提出,并由五位協會理事或三位常務理事聯名推薦,經協會秘書處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申請成立分會的條件和要求:
(一)申請成立分會的條件
1、本專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成立分會的要求。
2、有規范的名稱。
3、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4、有經費來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
(二)申請成立分會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分會的申請書。
2、籌備組名單及籌備工作計劃。
3、活動經費來源
4、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分會的設立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后,由協會秘書處根據規定籌備組建,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協會秘書長會議批準后,由分會選舉產生,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條 分會籌備組組織召開分會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主要負責人的產生按照第九條相關規定執行;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且年齡不得超過70歲。確因特殊情況需連任超過兩屆,須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 分會管理
第十二條 分會應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分會每年1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在12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及有關情況等。
第十四條 分會在協會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協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協會所有。
第十五條 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經濟賠償,直至撤銷該分會:
(一)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擅自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未接受協會委托,直接吸收會員或收取會費的。
(五)未經協會允許,在重大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六)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第十六條 分會的變更、撤銷、合并,須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批準。
第十七條 分會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有償服務的合理報酬。
(二)依托單位和受益單位支持。
(三)會員和社會捐贈與資助。
(四)協會統籌補助。
第十九條 分會不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銀行賬戶,財務由協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在協會秘書處辦公,處理分會的日常工作,其費用由分會支付。
第二十一條 分會組織的全國性和國際性業務活動,需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協會秘書處會員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